在国外,未婚妈妈剧增,反堕胎人士认为,自卵子受精那一刻,生命就开始了,堕胎相当于谋杀一个活生生的生命,因此,在西方普遍法律禁止堕胎,比如:美国,英国,法国,意大利,葡萄牙,瑞典,瑞士,俄国,阿根廷,葡萄牙,爱尔兰,肯尼亚,苏格兰等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人流。
宗教方面:在部分国家认为人的“灵魂”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,此时胚胎就是“人”,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。一些欧洲国家禁止堕胎也就是根据这个道理。但是世界上还有很多宗教,对此过程有不同的解释。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灵魂入体是在第40天,佛教灵魂入胎则是在父母交合之时。
因为中国学习的马列主义那套思想理论,不过存在争议的这套理论早就被众多西方国家抛弃了,马克*认为人只不过是蛋白质构成的,所谓的灵魂也就是后天环境培养出的思维,所以就没有灵魂的存在,在中国法律上一直强制学习这套有争议的马列思想、达尔文的进化论,达尔文的进化也是漏洞百出,与考古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冲突,因此不被众多西方人的认可。
在中国,近代很多人都认为人是猴子变得,像对于怀孕妇女来说,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人不人了,特别是在搞计划生育阶段强烈鼓励堕胎,很多没出生婴儿因此而终结了生命。
其实在中国古代五千年文化中,人们一直都信仰神佛,包括头上三尺有神灵,生活中并没有什么法律,几千年来都是以信仰神佛中的善恶有报为根本的,是讲善恶报应,不能杀生的,当官的审判员也是根据古人流传下来的道德伦理帮助百姓打官司,并没有什么法律,而现代完全彻底的推翻了古代三尺头上有神灵的说法。
法律方面:在西方国家,堕胎是一个大事情。在19世纪中叶以前,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,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人流。19世纪中叶以后,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。1845年,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。到1910年,除肯塔基外,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。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。介绍堕胎、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。不过,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。
人性方面:西方国家对堕胎还有一些限制。主要是对堕胎时间的限制,限制或者禁止后期堕胎。这些限制不只是考虑孕妇的利益,而更主要的是考虑胎儿的生命权。另一方面,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非婚孕妇乐意把孩子生下来,那里没有计划生育问题,出生登记也不是难事,人们也不把非婚怀孕生育看成大逆不道的事情。生孩子不必结婚,结婚也不必生孩子,所以有许多未婚妈妈和未婚父亲。而在中国,生养一个非婚性关系所带来的孩子,麻烦可就大了。
禁止堕胎也是维护任何生灵的权益,包括婴儿的权益,未出生的婴儿既然是人,那么就不能随意堕胎,堕胎就等于杀生,按照佛家理论,杀生是要偿命的。如果政府支持堕胎的话,等于人们可以随便杀生干坏事,时间久了,人会形成故有的观念,后续胃口养大了,会把杀害未出生的婴儿升级到成年人,这样会危害社会生灵平衡和社会秩序,所以法律上的禁止,不仅对于女性和男性之间的乱性行为得到制止,同时也降低了社会对儿童及女性性骚扰的现象,对于女性来说反而是安全的政策。